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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东会的知情权纠纷有助于股东顺利行使知情权。

2021-08-29/ 前沿时报/ 查看: 214/ 评论: 10

摘要股东会的知情权纠纷有助于股东顺利行使知情权。分析律师意见。【案情简介】一家公司成立于1994年,2014年1月4

股东会的知情权纠纷有助于股东顺利行使知情权。

 

分析律师意见。

 

【案情简介】

 

一家公司成立于1994年,2014年1月4日张X通过一家公司增资扩股加入公司,成为公司的股东,但并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。

2016年9月,张X出具委托书,授权林XX、汪X代表张X行使股东权利。

 

XX于同年10月向该公司发出「申请」,要求:1、查阅及复制被告股东会会议记录、董事会决议、监事会决议、财务会计报告;2、查阅会计账簿、会计凭证;公司收到本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。

X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决公司配合张X行使股东知情权,公司抗辩称,由于没有召开股东会,也没有设立监事会,因此不存在股东会会议记录、董事会会议决议、监事会会议决议,张X查阅财务会计报告,张X并没有查阅2013年资料。

 

该案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,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X作为公司股东,依法享有股东的知情权,并对张X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。

[律师评语]

 

该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股东如何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。

 

股东有权查阅、复制公司章程、股东会会议记录、董事会决议、监事会会议决议、监事会会议决议、财务会计报告等。

股东会要求查阅公司的帐目。

 

如果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,则应向公司提出说明请求。

 

对于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当目的,有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,可拒绝提供查阅,并应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。

 

企业拒不提供查阅的,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查阅。

按照该法,作为公司股东,是享有股东法定知情权的,股东可以直接请求公司合作,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、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等资料,公司不能决绝;对于会计账簿,股东只能查阅不能复制,而且要提出书面申请,如果公司认为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,可以拒绝查阅并给予书面答复。

 

该案中张X作为公司股东,当然有权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等资料,而且还提出书面申请,要求查阅会计账簿,但公司并没有任何合理理由拒绝合作。

 

由于公司提出的书面申请并非由张X本人提出,但张X已出具了授权委托书,委托人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代被委托人行使权利,公司这一抗辩理由并没有任何依据;关于公司称张X为股东之前的公司资料,张X无权查阅公司的相关信息,也同样不符合股东利益保护的要求,也不符合正常的投资经营逻辑。

 

因此本案中张X的上诉完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。

 

[律师意见

1.作为公司,应尽可能地保障股东正常权利的行使,只有在股东之间相互配合、合作,才能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。当然,如果确实有股东以行使股东权利为由损害公司利益,公司也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。

2.《公司法》作为股东,赋予了股东诸多权利和相应的义务,当股东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时,也可以依法行使其知情权,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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